114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德權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宸暘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新竹縣○○鎮○○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