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