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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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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張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