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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建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曜榮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廖國豪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而被告為抵銷之抗辯以他訴訟即被告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簡附民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