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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建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鈞傑
被 告 大俊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達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
被告
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提出
答辯狀
,原告宜以書狀說明對該答辯狀之回應(附
繕本
給被告);雙方並應提出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