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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建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被      告  大俊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原告宜以書狀說明對該答辯狀之回應(附繕本給被告);雙方並應提出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