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建簡字第80號
原 告 天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川其美髮店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3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且經
兩造同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