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卓育佩
相 對 人 馮一峯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72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法律扶助等情,
業據提出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依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