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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消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侯晶昌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張萬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另依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記載之被告張萬欽之住所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均在本院轄區內。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