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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消小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原      告  王宥承  
被      告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字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