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原 告 王宥承
被 告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