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張麗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