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消簡字第42號
原 告 王芷萱
被 告 VNEX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委請被告寄送包裹予親友,
惟原告親友遲未收到包裹,
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包裹並賠償原告所受損失。
經查,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設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