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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消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