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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消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
被告
應提出
承攬
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