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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沈慧婉  

            沈慧甄  
兼  共  同  沈仕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德成  

訴訟代理人  劉育瑄  
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