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仕成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盧薏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2
違約金計算
期間關於「自113年12月2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2月18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