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荃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00街00號0 樓之0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87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