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劉浿禎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訴訟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主文第一項 
(判決第1頁第12行)
…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日止
…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日止
2
主文第三項
(判決第1頁第15行)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1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7」
3
事實及理由第四項
(判決第9頁第10行)
…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日止
…及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