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浿禎
即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930元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