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
惟原告
迄未
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