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簡宏杰
被 告 馮仁君
大同餐盒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