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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簡宏杰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馮仁君  
            大同餐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娥  
訴訟代理人  江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