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何正偉
被 告 魏清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許,在臺中市昌平路與松竹路交岔路口附近之
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訴外人黃純芳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為系爭車輛之保險人),發生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其車損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0332元(含工資3萬5570元,零件16萬4762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之規定取得
代位求償權,
惟因黃純芳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負擔一半之肇事責任,金額為10萬0166元(即20萬0332元÷2),故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016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
抗辯:伊否認係駕車撞到系爭車輛,而係遭撞,系爭車禍事故之肇市原因為黃純芳分心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伊無肇事責任,不應賠償原告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
上揭時間在
系爭停車場內,與黃純芳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系爭車禍事故,導致兩部車輛毀損之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駕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維修照片、發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閱系爭車禍事故調查卷宗,且被告亦提出系爭車禍事故現場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21至49頁、57至61頁、107至115頁),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上揭事實,應
堪採信。惟就原告主張被告之駕駛行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負一半之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加以置辯。
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
裁判意旨
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並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兩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申言之,
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
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
上開要件負
舉證證明之責。
㈡依照被告所提出之現場照片內容觀之,黃純芳所駕駛之系爭車輛之受損位置在車頭之前保險桿、中央通風網之正面;而被告所駕駛之A6-6750號自小客車受損部位則為右前車門;對照現場照片觀之,被告當時應係駕車欲離開停車場,已在直行之車道上,並已超越黃純芳正欲啟動之系爭車輛之車頭位置時,被告所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門附近,始遭黃純芳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右轉時所撞擊,由此可見,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因黃純芳駕駛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所致;
而非原告所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所造成,實
難認被告之駕駛行為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情形存在。此外,
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何駕駛不當之情形,原告對此亦無法進一步
舉證以實其說,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顯然無據,應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01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