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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蔡仲恩  
被      告  陳柏榕  
訴訟代理人  楊碧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因原宣判期日114年8月31日下午2時為例假日,顯係誤定期日,為期程序合法,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