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鑫果霸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聖傑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簽訂之加盟契約書,請求
被告給付違約金,而該契約書第16條第1款已約定,關於本契約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9頁),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