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原 告 宬炘大里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李耀東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第502號
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
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之裁判,
被告之主張
以他訴訟即被告對訴外人蔡寶緞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重訴第50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