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范塏暘
原告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經被告異議後,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869元,合計為181萬9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1萬9275,應繳
裁判費2萬27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9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