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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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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鳳幸  
原      告  楊濬安  
被      告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知如逾期未缴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均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3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補正,有臺中簡易庭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