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俊傑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