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即愛訴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託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9,500元、2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4,590元,合計1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1,13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