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惠閔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辜莉雰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