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慶炎等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欠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604元「計算式:3.6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積)×661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6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