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詮薪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沛蓁
上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8 月15日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 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2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經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上開本金及利息外,尚請求如附
表違約金欄所示違約金,本院既准原告請求,本應就上開違
約金部分
予以裁判,竟漏未裁判,
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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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利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