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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4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5號 原 告 錢欣怡 高運晅律師 被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9日 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變更聲明,應請 被告表示意見與答辯,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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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