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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5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李進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220元,及其中新臺幣148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原告受讓之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未付,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