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清錦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2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員工,任職
期間經原告指派春秋二期
社區(臺中市○○街0000號)擔任保全員,負責處理
上開社區之門禁安全及代收社區住戶各項費用後轉交公司主管存入 該社區金融帳戶等工作。
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收取該社區部分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280元及車位租金6000元,合計126280元
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原告公司,
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
本件訴訟我無意見等語置辯,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侵占代收費用
暨零用金明細、被告自白書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