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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6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元強  
被      告  陳清錦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2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員工,任職期間經原告指派春秋二期
  社區(臺中市○○街0000號)擔任保全員,負責處理上開社區之門禁安全及代收社區住戶各項費用後轉交公司主管存入 該社區金融帳戶等工作。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收取該社區部分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280元及車位租金6000元,合計126280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原告公司,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件訴訟我無意見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侵占代收費用零用金明細、被告自白書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