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
原 告 聯晶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詩潔等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
暨變更
訴之聲明狀(二)將
本件訴之聲明擴張為151,2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151,2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