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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彥  
送達代收人  巫念衡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一綺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第43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超過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另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63至71頁),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627萬元,並依法聲請本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認本件確實案情繁雜,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