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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29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被   告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之3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住同上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0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3時2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