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030號
原 告 楊季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浩盛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