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謝宜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誠御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