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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被      告  林鑫伸
            許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