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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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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95號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鍾豐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白淳瑩與被告蔡佳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參加訴訟裁判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