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給意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0,723元(詳如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