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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69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