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
原 告 林挺秀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龍泉
原 告 林光雄
林莊美枝
黃于珊
黃浚綱
上六人共同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許宏源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爭鋒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