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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
原      告  林挺秀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龍泉  
原      告  林光雄  
            林莊美枝
            黃于珊  
            黃浚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許宏源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      告  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爭鋒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