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住○○市○區○○○道0段000號3樓A室
鄭如妙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4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之主張與卷內事證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