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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42號
上 訴 人 陳宥妘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張攸帆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萬元,應徵上訴費33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