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惠心即邱惠羽即邱秀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