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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施志標  
            施文偉  
            施文斌  
            施坤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有害及債權債務人施志坤現是否已陷於無資力,有待查明;另被繼承人施朱美貞尚有存款1筆,繼承人施文偉是否有分得該筆遺產,有待查明,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