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志標
施文偉
施文斌
施坤廷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有害及
債權,
惟債務人施志坤現是否已陷於無
資力,有待查明;另被
繼承人施朱美貞尚有存款1筆,
繼承人施文偉是否有分得該筆遺產,有待查明,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