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4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賴韋廷  

被      告  吳家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584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58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1日17時4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過臺中市○區○○○道○段000號時,因疏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之距離,因此不慎撞擊訴外人王琪芬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登記車主為廖滄鑫,原告則為保險人)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造成系爭車輛毀損,原告因此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2591元(其中零件18萬0881元、工資3萬1710元),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25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金額,維修費用中零件更換部分應予折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照、汽車理賠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發票、維修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21-4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可資佐證(本院卷第43-56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發生系爭車禍事故及造成系爭車輛毀損等情,並不爭執,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就系爭車輛共支出修理費21萬2591元(其中零件18萬0881元,工資3萬1710元)等情,有卷附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為證(本院卷第31-39頁)。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2年7月,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7月11日,已使用1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1萬413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3萬1710元後,總額為14萬5846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請求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584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7月16日(本院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0,881×0.369=66,74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0,881-66,745=11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