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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董澄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