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卓學鈴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主張
被告為本件之肇事人,然被告於警詢時稱其
非肇事之人,車輛是越南籍移工阮文達所駕駛,為確保當事人之權益,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