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艶婷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308元(即原審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